2015年2月8日,郑某找到长春市政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要求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以调换之前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在索要郑某10万元现金后,胡某向郑某出具了一份结算300万元授权委托书。
2015年2月10日,郑某使用胡某开具的授权结算300万元的授权委托书彩色复印件,再次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会计核算中心将该工程150万元工程款结算并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2015年2月12日,郑某欺骗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曹某,用胡某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调换出之前用于结算300万元工程款时所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并将伪造的授权委托书销毁。
2015年3月6日,曹某要求郑某归还被调换的授权委托书,郑某因无法提供此授权委托书,遂在黄山市徽州区黄山路梦园广告店,使用相同方法,将胡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彩色复印件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印章扫描,将印章扫描件插入授权委托书电子文档中进行打印,再次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交至曹某处保存。
2015年8月8日,郑某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看到了吧,刑法对伪造印章来谋求“一己之利”的处罚是很严的!
千万别再报着只要花个几十块就能赚大钱的投机之心,及就算我是伪造的,你也不知道,看不出来的“掩耳盗铃”的心理想着能躲过去。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躲得过初一,却不一定躲得过高考......
不对,是十五,总之是躲不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