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法法定。主要是对于《公司法》第139条规则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请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许别的法定方法为之。如果违背该规则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二、股份转让场合法定。《公司法》第140条规则,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合进行。
三、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约束。包含如下几种景象: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别的约束性规则。
3、公司不能获得自个的股份。
《公司法》第143条规则,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外:
(1)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别的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请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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