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限合伙企业LP或者个人无限合伙企业GP,因为合伙制的基础就是无限责任,并且每个合伙人都会对整个合伙的责任负责。一些中国企业和个人,为了某个合作项目,和美国公司或者个人,成立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JV,JointVenture),有可能会给中国的母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没有这个合伙或者合资,美国的原告是无法以中国的母公司作为被告的,但是,因为有了这个合伙,中国的母公司可以被列为被告,而卷入不必要的商业官司。
个人无限责任企业SP和分公司Branch,都没有真正创设一个独立于业主的本人的法律主体,都没有在美国州一级的政府进行过公司登记。无论是何种身份,都不推荐。因为业主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对业主来讲,自己和家人的财产,都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而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同中国法律不同,美国法律里分公司的概念基本不存在,也没有分公司登记的法律流程。如果请美国律师或者会计师帮助注册一个中国公司的分公司,他们是不知如何协助你的,哪怕最终注册成功的却是中国企业的子公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