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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这家企业被强行补印花税2110万,还交了950万的滞纳金!

来源:深圳代理记账公司
时间:2020-03-14

这是神木县地税局查处一起漏缴印花税大案。由于涉案企业在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下达后,迟迟不补缴相关税款,神木县地税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从企业开户银行中扣缴应缴未缴的印花税款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下面来看一下案件经过,以及文后介绍的印花税征税范围。

煤炭运销企业申报异常
2014年5月初,神木县地税局在对行业企业涉税数据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辖区某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申报数据异常。从相关数据看,近几年来,虽然该企业印花税申报税额较大,但其印花税税额仅与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相符,而其煤炭产品购进环节(采购合同)印花税却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为查清疑点,该局安排税收管理员到企业了解具体情况。税务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是为其母公司旗下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煤产品作统一销售的销售公司。因该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有框架性购销合同,采取吨煤收取3~5元服务费进行统一销售,但实际操作时,双方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煤炭价款结算,在账目处理时,双方均按照产品销售和商品购入处理。经过调查,税务人员初步认为,该企业存在对原煤购进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嫌疑,遂将其确定为专业纳税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实地核查


针对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神木县地税局高度重视,责成纳税评估所对该企业发起并实施专业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所通过案头分析、数据比对、外围调查、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对该企业2011年~2013年度印花税纳税情况开展了专业纳税评估。
在约谈该企业相关人员时,企业人员认为其经营行为不属于购销行为,而属于代母公司行使统一销售煤产品的代销行为,因而原煤购进环节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只就原煤销售环节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从而造成在2011年至2013年度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599.73万元。
据此,该局又责令该企业对其公司设立以来(2009年)至2010年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经查,该企业少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511万元。2009年~2014年5年累计少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2110.73万元。

拒不补税,案件移交稽查部门

由于涉案税额较大,征纳双方在税收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为稳妥起见,神木县地税局向榆林市地税局作了专题汇报,榆林市地税局专门就此案情况向陕西省地税局进行了请示,陕西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经过慎重研究后明确:“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购销行为而非代销行为,因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同时还有资金的流转,完全符合购销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该企业购入原煤应征收印花税。”
为消除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心服口服地承认违法行为,神木县地税局税务人员向该企业作了多次税法宣传和政策法规解读工作,最终该企业承认由于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少缴印花税,但其母公司仍然不认同税务机关意见,不审批资金给该企业补缴税款。为此,神木县地税局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经过研究,决定依法将该案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强制执行,2000多万税款终入库
稽查程序启动后,神木县地税局稽查局进一步核查了该企业历年欠税情况,锁定其违法证据后,将案件提交神木县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稽查局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神木县地税局稽查局按照审委会出具的《审理意见》,依据税收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向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该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后,向其母公司如实汇报,但其母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该企业审批补缴税款的资金,致使该企业无法按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为此,神木县地税局依法对该煤炭运销企业采取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于2014年12月8日从企业开户银行中扣缴应缴未缴印花税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

小税种征管不放松

在地方税种中,印花税因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曾被称之为“芝麻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工作的向纵深推进,类似印花税这种小税种的税收在各地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正变得越来越高。在税收管理中如何对具有税源小而分散、监控难度大等特点的小税种加强征收管理,已经成为新时期考量税收征管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就本案来看,印花税虽然税率低、税负轻,但由于其应税项目较多,天长日久,相关税款也会积少成多。特别是在购销合同印花税缴纳方面,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仅就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往往会忽视采购合同也需缴纳印花税。
那么,什么情况下要交印花税呢?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以下是印花税征收范围: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5元/件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三点:

1.立合同人、立据人都是指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各方都需要交,不包括担保人、鉴定人。如购销合同,购货方和销货方都需要交。

2.有人说,我们又没签合同交什么印花税,此言差矣!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的,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如收发货单、结算单等。

3.现在去买印花税贴这种方式已经很少采用,一般是企业自行汇总一个月缴纳,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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