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公司变更 商标专利 资质代办 审计报告 税务筹划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中国财税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互联网+企业工商注册代办
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信息变更/资质代办/商标注册
点击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商注册常见问题 > 请相互转告!国税局提醒:增值税发票开具4点注意事项,切记!

请相互转告!国税局提醒:增值税发票开具4点注意事项,切记!

来源:深圳代理记账公司
时间:2020-03-15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北京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

工商注册常见问题推荐阅读
中国财税管理集团有限公司(CHINA FINANCE AND TAXATION MANAGEMENT GROUP CO.,LIMITED)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