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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释:哪些普通发票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来源:深圳代理记账公司
时间:2020-03-15

费者在超市商场或者电商买东西时,今后仍可用“食品”“办公用品”等汇总的大类项目来开具发票。记者10日获悉,针对近日市民热议的“购物发票能否再开食品办公用品”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权威解释。

日前有媒体以《购物发票不能再开食品办公用品》为题,称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购物明细发票。国家税务总局10日明确表示,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仍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消费者照旧以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另据了解,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并明确其自2017年7月施行。该公告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该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现有方式开票。

小编短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购买人为非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政府、事业单位;

另外,小编提示,购买方为国外客户时,以及卷式普通发票等情形,也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不适用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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