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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个税申报哪几种情形需补税

来源:深圳代理记账公司
时间:2020-03-14

目前我国个税领域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平时自主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对于上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还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类似于企业的汇算清缴。

一般而言,对于已经足额代扣代缴或自主申报的收入,年度申报不会额外补税,特殊情形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单位虽然代扣代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每月应合并纳税,“3500元”只能扣除一次,此种情形下,纳税人如果在取得收入的当月没有自主申报补税,那么在年度的12万元以上个税自主申报中,将面临补税的法律后果。

一、年所得12万都包括哪些收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案例:小王是一名公务员,其2016年度从单位取得的年所得为6万元,其自认为自己的年所得远远未达到12万的标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其无关。但小王的单位却通知他需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原因是其在2016年度出售了一套住房,取得售房收入300万元,按1%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万元,根据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20%折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3÷20%=15)。故而,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薪所得6万+房产转让所得15万,这样就超过了12万,达到了自行申报标准。

解析:按照总局规定,年所得12万的所得类型不仅限于工薪所得,常见的还包括售房所得、炒股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等。小王仅将工薪所得计入年所得是不正确的,只有综合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11项所得,并按正确的所得计算公式计算全部所得的合计值是否达标,才能正确履行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义务。

二、申报个税有哪些方式?

电子税务局申报是去年就推出的申报途径,今年进一步优化,适合那些申报项目较多,内容较复杂的无需补税的纳税人选用。另外,也可到遍布全省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无需补税的申报,这适合那些离办税服务厅近且对申报不熟悉,需大厅人员辅导的纳税人。如果您确实对申报不熟悉需全程辅导,也可以前往大厅,请工作人员指导您进行申报。

三、平时交了税还需要申报吗?

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均需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含),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平时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据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工薪所得,虽在平时已经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了个税,但因扣缴义务人只能对其自身发放的所得尽扣缴义务,对于个人其他来源的所得无从知晓,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故只有纳税人本人自行进行申报才是最合适、最完整的。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四、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五、各项所得有明确的计算口径。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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